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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动议立法,加强短信群发监管

自从2008年315晚会以及2012年315晚会强势对垃圾短信的曝光后,大众对于垃圾短信的危害认识更深,专家学者也意识到,要根治垃圾短信尤其是短信群发背后的欺诈短信,根本途径还在立法。

有人大代表就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保护法>的议案,其中就包括通过立法手段处理垃圾短信。

现实情况,垃圾短信的现状令人触目惊心,我国手机用户平均每周收到8.29条垃圾短信,其中每周收到垃圾信息达10-20条的用户占14.19%,这些短信或是通过短信平台下发,或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下发,但都对手机用户的生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干扰。

郑杰作为运营商商代表,对手机短信以及短信群发的有着更深的认识,他在解释进行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时称,由于目前我国垃圾信息造成的经济损失正在逐年上升,欺诈性垃圾短信还诱发了通信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在应对垃圾信息上,网络过滤技术措施是有限的,所以有必要立法予以专门规定。

人大代表认为,现在国内群发短信公司众多,相对完整的垃圾短信产业链已经形成,专业的短信群发设备研制者和销售者、短信发送者以及群发信息提供者等各司其职,形成了关联密切的利益群体。

垃圾短信的泛滥不仅对短信接收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大量的垃圾短信占用了有限的网络资源,还直接影响了通信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运营商针对垃圾短信采取了一些相关措施。包括建立了客户投诉的机制;针对查实的服务提供商(SP)发送垃圾短信进行严肃处理等,另外运营商还在技术上探索其他解决办法以期规范短信群发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

但这些无法从源头治理垃圾短信,尤其短信群发中,有公民点对点的私人短信(这涉及公民隐私),有正规企业的企业短信平台(这些是基于企业会员的正常的会员通知类短信),只靠运营商,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显然力不从心。

该议案还提出,在防治垃圾信息上,要明确解决垃圾信息的范围(这是一个长期以内的焦点,通过短信平台下发的短信,那些属于垃圾短信,那些属于正规的行业短信),对垃圾信息发送者的法律责任追究等等,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清晰的界定。

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要立法建立特殊行业的强化保护措施。比如在电信行业中,包括对用户登记信息(用户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用户通信信息(包括通信日期、通信时长、主被叫号码、短信收发对象、收发时间等通信数据)的保护,保护好这些隐私信息也是减少垃圾短信发生的一个重要手段。

这次的立法动议将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短信群发行业的发展,尤其对于正规短信平台的发展也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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