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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群发不宜一棒子打死
时间:
2011-06-21
作者:
八信企信通
标签:
短信群发 垃圾短信
本文链接:
http://www.18dx.cn/hygc/131.htm
短信群发经营者首被追责——
今年4月份,向某等4名男子因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被北京市某区法院分别判处1年1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这是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追究刑责的案件。
短信群发法律监管存盲点——
“传统广告发布时要接受相关部门和审核和检查,但群发短信很难做到事前审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并非易事。”姚刚说。
“垃圾短信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骚扰短信,可分为违法短信和广告短信。”姚刚说,诈骗、色情等违法短信的性质不难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诈骗罪论处,并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还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争议最大的还是广告短信。”姚刚说,虽然广告短信没有给手机用户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侵害,但是它影响了他人生活的安宁,给手机用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被骚扰者往往难以维权——
“目前一些短信群发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公民号码信息,然后按照客户的要求将一定的内容发到指定的手机用户上,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姚刚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是短信群发公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短信群发不能一棒子打死——
短信群发不能一棒子打死,应该区别对待。短信群发方式本身并不违法,公众正常短信群发属于公民自由通信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转自大河网,有适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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